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鄧穎)近日,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,對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單方解約引發(fā)的損失賠償爭議作出裁判,在明確違約責任的同時,合理確定賠償標準,既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,也避免過分擴大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(jīng)濟的風險,彰顯了司法公正與溫度。
被告甲公司因推廣產(chǎn)品所需與原告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,約定由乙公司設計產(chǎn)品推廣方案并落地實施,經(jīng)雙方多次協(xié)商后確定,合同總價80萬元,其中設計費用15000元。簽訂合同后,乙公司依約提交了設計方案,甲公司卻因公司內(nèi)部決策調(diào)整,通知該推廣活動取消,主張解除合同。因雙方就甲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乙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甲公司賠償前期設計費15000元、員工薪酬損失6萬元及預期收益12萬元。
法院審理后,對乙公司主張的各項損失逐一作出認定。關于前期設計費,乙公司已完成設計工作,設計費用在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,該筆費用屬于直接損失,法院予以全額支持。關于員工薪酬損失,在合同總價為80萬元的背景下,乙公司關于其以較低設計費報價爭取商業(yè)合作機會的陳述具備合理性,結合乙公司為案涉項目投入人力、時間,甲公司單方違約致使乙公司的該部分投入虧損等事實,法院酌情認定該項部分損失。關于預期收益損失,可得利益需具備未來性、相對確定性、可預見性、財產(chǎn)性等特征,因案涉項目最終并未實際施行,利潤計算缺乏客觀參數(shù)。同時,合同履行后的獲利情況與公司的管理能力、經(jīng)營水平、投入成本、市場行情等諸多因素相關,乙公司以同行業(yè)上市公司毛利率為標準主張預期收益損失缺乏關聯(lián)性,故依法不予支持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,部分支持了乙公司的訴訟請求,最終判決甲公司賠償乙公司各項損失共計45000元。判決生效后,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,甲公司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。
該案的審理明確了合同違約損失認定的核心原則,即直接損失及合理成本,在證據(jù)充分的情況下可獲得支持,可得利益損失,則必須建立在相對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基礎上。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